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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赔款属于婚内财产吗?

05-03 婚姻

  拆迁赔款是否属于婚内财产,这是一个在婚姻家庭领域常见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中国的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第十八条还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么,拆迁赔款是否属于婚内财产呢?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举例说明:

  假设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张先生的老家因为城市规划需要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张先生可以获得一笔补偿款。这笔补偿款是在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那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首先,我们需要判断这笔拆迁赔款的性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这笔拆迁赔款是张先生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只归张先生一人所有,那么这笔赔款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拆迁赔款是基于张先生个人的财产(如其婚前的房产)获得的补偿,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笔赔款应当视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拆迁赔款是政府为了改善张先生的生活条件而提供的专项补助,且明确规定只归张先生一人所有,那么这笔赔款也应当视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拆迁赔款的归属。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论:

  拆迁赔款是否属于婚内财产,主要取决于赔款的性质和来源。如果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补偿,那么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基于一方个人财产获得的补偿,那么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为了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拆迁赔款的归属。同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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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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