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其他 > 正文

十五年前领取失业救济金,能不能再领取失业救济金?

12-24 其他

  ### 问题详细说明

  十五年前领取过失业救济金,如今是否还能再次领取,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失业救济金即失业保险金,是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的物质帮助。能否再次领取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不能简单地以十五年前曾领取过就一概而论地判定能或不能。

  ### 举例详细说明

  - **能再次领取的情况**:老张十五年前因所在企业破产领取过失业救济金,之后他重新就业,所在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最近,老张所在的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裁员,老张不幸被裁,这种情况下老张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积极求职,那么他就可以再次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

  - **不能再次领取的情况**:李某十五年前领取过失业救济金后,一直处于灵活就业状态,未再缴纳过失业保险费。如今他失业了,但由于未满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条件,所以他不能再次领取失业救济金 。

  ### 简要说明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 **参保及缴费要求**: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 **非自愿失业**:失业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如被解雇、合同终止、企业破产等。

  - **求职意愿与登记**:失业者需在失业后按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表明有求职意愿 。

  同时,需注意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如果上次领取失业金时未领完的期限加上此次符合条件应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后超过二十四个月,则最多只能领取二十四个月。

  因此,十五年前领取过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只要再次失业时满足上述法定条件,且前次失业金已领取完毕或存在剩余未领取期限,是可以再次申领失业金的。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falv123.cn/qita/1214.html


博客主人今何在
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
  • 文章总数
  • 153483访问次数
  • 建站天数
  • 标签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