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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我店购买了过期食品,就2元钱的货物,他要我赔偿一千元?

02-21 其他

  做生意难免会遇到各类意想不到状况,最近就有一件事让我十分苦恼。有人在我店里购买价值仅 2元钱过期食品,可是对方却要求我赔偿一千元。这不禁让我困惑不已,这笔赔偿要求合理吗?在法律层面上又是否站得住脚呢?

  先给大家讲讲事情经过。那天,一位顾客像往常一样在我店里挑选商品,结账后没过多久,他就气冲冲地折返回来,手里拿着刚刚购买那包小零食,指责食品已经过期。我赶忙查看,发现确实如他所说。我心里顿时有些愧疚,想着赶紧给他换一包或者退款搞定。可接下来他提出要求却让我傻眼,他要求我按照一千元准则实行赔偿。

  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人大概、我一样,第一反应是觉得这赔偿金额是不是过高。毕竟那包食品才 2元钱,一千元赔偿实在是相差悬殊。但当咱们冷静下来,从法律角度去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另有乾坤。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限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准则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准则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准则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瑕疵除外。

  从这条法律限定来看,虽说顾客购买过期食品仅价值 2 元,按照价款十倍计算也不过 20元,但由于法律限定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所以他提出一千元赔偿要求是完全符合法律限定。即便我并非故意售卖过期食品,只要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准则过期食品,就有权利依法向我提出这样赔偿诉求。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案例还有很多。比如之前有报道,一位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一瓶价值 5元过期饮料,同样向超市提出一千元赔偿要求,到底超市按照法律限定实行赔付。这也提醒咱们商家,一定要看重食品安全难题,定期检查商品保质期,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面对这样索赔要求,作为商家,咱们先说要做是承认错误,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商。倘若实在无法接受,可以批准合法途径搞定,比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者等待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判决。但任凭如何,都不能逃避责任,毕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咱们应尽义务。这次经历也给我敲响警钟,以后经营店铺一定要更加谨慎,严格把控商品质量,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经济损失、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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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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