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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同工还是临时工?

02-18 合同

  在求职与就业过程中,不少人都会面对劳动合同签订难题。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常让人感到困惑,一個典型疑问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竟属于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呢?要弄清楚这個难题,咱们先说得明确“合同工”“临时工” 以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概念。

  “合同工”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签订合同招收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格局,内容涵盖时限、任务及一道遵守各项义务等。“临时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人员,往往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相对较短,工作安定性较差。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合同。这里所说无确定终止时间,并非指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时间,而是当出现法律限定或双方约定解除、终止条件时,劳动合同依然可以解除或终止。

  接下来,咱们批准具体例子来加深理解。小王在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程序员,入职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小王承担着公司要紧项目程序开发工作,享受着公司正式员工福利待遇,如五险一金、带薪年假、定期体检;并且会参与公司长期项目规划与业务发展。从这些方面来看,小王显然不是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工作临时工,而是公司正式员工,也就是咱们常说合同工。

  再看另一個例子,小李批准劳务派遣公司进入一家工厂工作,从事简单包装工作,虽说工作时间也不短,但他是根据工厂订单量波动来安排工作,订单多时候工作时间长,订单少时候大概就会被暂时安排休息。小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一般期限较短,并且随时大概因工厂订单更迭而结束工作。像小李这样情况,就属于临时工性质,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有着本质区别。

  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限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有着明确权益保障限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非得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否则就须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而临时工,尤其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临时性用工,在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结束。

  笔者所述,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属于合同工,并非临时工。他们在工作安定性、福利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都与临时工有着明显差异,并且受到法律更为全面、严格呵护。在求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清楚解不同劳动合同类型区别,维护好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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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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