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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用电子签名签合同是有效的

02-18 合同

  在当今数字化阶段,电子签名因其便捷性,在各类合同签署中被广泛应用。但随之而来难题也不容忽视,比如当一個人在完全不知情情况下,被别人用电子签名签订合同,这样合同是否有效呢?这一疑问关乎每個人在数字经济活动中切身权益,须要咱们深入探讨。

  先来讲讲电子签名概念,它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格局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数据。简单来说,就是批准电子技术手段来实行与传统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种签名方法。正常情况下,电子签名运用应当是根据签署者真实意愿、主动操作。

  为更直观地理解这個难题,咱们来看两個具体案例。案例一:小李是一家小型企业员工,他同事小张为完成一笔业务订单,在小李毫不知情情况下,利用公司内部系统中存储小李电子签名模板,与协作方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在这個案例中,小李作为电子签名所有者,并没有参与合同签订任何环节,也没有对合同内容实行确认,完全是被他人冒用签名。案例二:王女士在某电商平台注册账号时,平台默认勾选一份服务协议,且在后续操作中,利用平台预先获取王女士电子签名信息,自动完成协议签署,而王女士对这份协议具体内容、签署行为全然不知。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限定,具备下列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本事;〔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限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不知情被他人用电子签名签合同情形中,根本就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因合同签署一方根本没有表达签订合同意愿,这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合同签订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构成要件。

  同时,《中华人民共、国电子签名法》也明确限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可靠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格局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电子签名是在当事人不知情情况下被他人运用时,显然无法满足“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这一根本条件。

  对于不知情被他人用电子签名签订合同情况,被冒用签名一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需履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在上述小李案例中,倘若小李发现后火速提出异议,经相关机构认定合同无效,那么他无需承担合同中限定采购责任;王女士在知晓被平台擅自签订服务协议后,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权益,要求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确认该协议无效。

  在数字化浪潮下,虽说电子签名给咱们生活、工作带来极大便利,但在运用过程中,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电子签名运用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愿。对于個人而言,要增强对自身电子签名等数字信息呵护,防止被他人冒用;对于企业、平台来说,在涉及电子签名签署合同等要紧事项时,务必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选择权。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個安全、有序、公平数字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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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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