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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岗我不同意,公司单方面公布了新的岗位任命,怎么办?

10-16 合同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而公司单方面公布了新的岗位任命,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

  案例: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市场部并入销售部,并要求李先生接受新的岗位——销售部经理。李先生认为新的岗位与其能力和经验不符,因此拒绝接受调岗。然而,公司单方面公布了新的岗位任命,并要求李先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报到。

  应对措施

  沟通协商:首先,李先生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表达自己对调岗的异议,并尝试与公司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查阅合同:李先生应当仔细查阅自己的劳动合同,了解合同中关于岗位调整的相关条款,以及公司的调岗程序。

  收集证据:如果公司单方面公布调岗,李先生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司公告、邮件、会议记录等,以证明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岗。

  申请仲裁:如果沟通无果,李先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的调岗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提起诉讼:如果仲裁结果对李先生不利,李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应当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的调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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